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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近日对宁波市海曙区瑞妍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美容服务工作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如下:

被处罚人:宁波市海曙区瑞妍美容店,经营者姓名:李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现已查明:2023年05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瑞妍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美容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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