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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美国国父们在经历了数个月的争吵后彼此妥协,决定在这个新生的国家实行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组成美国国会。众议院是“人民主权”的体现,由各州居民直选产生。但美国国父们害怕民主滑向“多数暴政”,因此决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而非通过民选。设立参议院的另一个考量在于维护州权。任何一州,无论面积大小与人口多寡,均有两名参议员。

正因如此,国会参议院从创立之初就违背了比例代表制的民主原则。州权与比例代表制的原则之间始终存在着某种张力。美国9个人口最多的州拥有51%的人口,却只有18%的参议员;而26个人口最少的州,只拥有美国人口的15%,却产生了52%的参议员。参议院席位的这种不公平分配明显削弱了“自由派、民主党、非洲裔美国人以及拉丁裔美国人的话语权”,而大地主、农场主和拥护持枪者的声音则被放大了。

参议院掌握人事权。在内政问题上,总统有权任免内阁官员,但是需要参议院多数票的背书。在外交议题上,美国总统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最终决定权。但是,总统任命驻外大使、与他国缔结条约或是对他国宣战,也都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而在对总统等文官的弹劾案中,一旦三分之二的参议员投票支持,弹劾就正式生效。

与众议院议长的地位有宪法背书不同,参议院议长并没有制度性的特权。在实际的立法和政治博弈中,只能更多地依靠个人的资历与魅力去说服其他议员。由于对个人与少数派权利的强调,法案在参议院通过的难度要远远高于众议院。一位资深参议员曾评价道:“参议院里什么都很难,但只有一件事情容易做,那就是让事情慢下来。参议院就是100个活人组成的刹车片。”

只有国会议员才有权提出议案。议案有四种基本形式,其流程与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大多数议员的立法建议都是以议案(Bill)的形式呈现,根据发起的初始院会不同,议案被定名为“H.R.”(众议院)或“S”(参议院),随后是根据其提交顺序而编制的号码。在得到参众两院的通过和总统的签署后,议案会变为法律。任何议案,如果在两年一届的国会中未能表决通过,那么该议案的立法进程便自动终止。联合决议案(Joint Resolution)生效后也具备法律效力,其缩写是“H.J.Res”或“S.J.Res”。不同于议案的包罗万象,联合决议案一般会出现在特定领域,如:针对特定目的的单一拨款、对他国宣战以及提出宪法修正案。

共同决议案(Concurrent resolution)以(H.Con.Res)或(S.Con.Res)的缩写出现,一般用来制定或者调整国会的规则。共同决议案必须得到国会两院的一致通过,但无须总统的背书,它不是法律,有些类似我国的行业自律规范。单一决议案(Resolution)根据提出院会的不同分为“H.Res”或“S.Res”。单一决议案只针对某一院的内部事务,既不需要另一院的通过,也不需要总统签署。

近年来美国国会越来越多地介入乃至主导外交事务。但国会外交与由总统主导的白宫外交又有显著的区别,这背后的根源是两者的民意基础不同。总统由全美范围内的选举产生。因此,在实际的外交决策中,白宫往往更具全局视角。与此相反,议员的合法性来源于其选区内的选民,因此其决策会更加本位主义且感性。与白宫外交相比,更容易被民意所驱动,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国会外交也更加地方本位主义,相对缺乏大局观,也更容易被利益集团影响和游说。

风险提示

美国国会近年来一系列举动,导致中美关系紧张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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