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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政策正式落地

8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数据资产入表是指将数据规划到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根据《暂行规定》,在存货与无形资产开发费用项目中,都新增了“包括:数据资源”条目,显示数据资源的账面数值或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开支额度。暂行规定主要包含四个内容:适用范围、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准则、列示和披露要求、附则。《暂行规定》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应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暂行规定》指出自用型数据为无形资产,持有、用于出售的数据为存货。我们认为,《暂行规定》为无形资产及存货的范围作了进一步补充。根据财政部答记者问,此次《暂行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是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数据资产入表先行,确权登记等政策有望加速推进

数据资产入表政策正式落地,我们预计相关支撑体系与配套政策顺势加速出台。看好后续加快完善支撑体系设计,制定出台国家层面适用的数据确权相关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推动完善数据质量评估标准、数据安全合规与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相关制度,并加速推动会计、投融资、财政等方面配套政策同步出台。

多地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为顶层设计制定提供经验与借鉴。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明确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深圳市等8地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7月4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数据产权登记申请人及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监督与管理细则、法律责任界定等五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试点地区的立法为数据登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提供了有效范本,同时为数据要素确权的法律路径提供了方向探索。

投资建议:

重点关注数据拥有方:1)如三大运营商,受益标的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2)垂域数据拥有方,重点关注信息发展,相关受益标的还包括:千方科技、中远海科、上海钢联、嘉和美康、山大地纬、久远银海、德生科技等;3)数据确权:受益标的包括人民网、新华网等。4)国资云及数据开发商也有望长期受益,重点关注太极股份、深桑达,相关受益标的还包括:易华录、云赛智联等。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相关制度完善不及预期、数字经济发展不及预期、市场系统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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