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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30日发布2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其中,厦门坤诚鑫物流有限公司因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被罚款5000元。
序号案号(决定书编号)当事人执法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日期备注
1厦海城管罚〔2023〕57号刘新亮行政处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2023/8/2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2厦海城管罚〔2023〕58号厦门坤诚鑫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2023/8/2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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