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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7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自8月1日开始实施。
分级分类监管思路延续,预计可参与保险公司超40家。明确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的人身险公司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①上年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②上年末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60%;③上年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但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险公司可豁免所有者权益相关规定。相较于22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参与要求有所降低(将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150%/75%降至120%/60%)。
产品扩容:进一步提升税优健康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居民参保率有望大幅提升。将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扩展到健康险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并分别作出设计原则的优化,其中:①医疗险方面,明确投保人为本人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②长护险方面,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能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③疾病险方面,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我们认为,产品池扩容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所在,此前税优健康险的基本架构是“医疗险+万能险”的一年期消费型健康保险,调整后产品有望涵盖门诊医疗、住院医疗、长期护理、健康管理、特药及特定医疗器械在内的一揽子健康保障,有效满足居民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激发居民参保意愿。
将产品设计交给市场主体,有望激发保险公司产品创新与参与的积极性,产品供给丰富度有望提升
1)不再出台税优健康险标准化条款,将产品设计交给市场主体,产品设计将更为灵活。此前,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根据税优健康险3款示范条款开发专属产品,产品形态单一,难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保险公司参与意愿也较低。截至2020年末,仅开发税优健康险产品47款。此次修订将产品设计交给市场主体,叠加产品类型扩容,预计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积极性、产品供给丰富度有望大幅提高。
2)不再要求赔付不足时返还保费,强化事后回溯分析,重点关注实际赔付率、发生率和费用率等与精算假设的偏差,确保定价合理。此外,规定医疗险连续三年赔付率低于精算假设80%(征求意见稿为100%)的,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且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承保风险有望降低,参与积极性将提升。
被保险人扩容:被保险人群体可以为投保人本人,也可以为配偶、子女和父母。202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约为6512万人,税前抵扣2400元对于不同收入群体的节税金额从72-1080元不等,对于非纳税/低纳税人群的吸引力较低。但此次扩大被保险人范围,意在鼓励高纳税群体为非纳税/低纳税群体投保,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税优健康险的客群范围,更好发挥税优杠杆作用。
点评:此次扩容直击此前税优健康险发展痛点,税优健康险有望得到更加全面推广。我们认为,此前,税优政策吸引力较低、产品单一是压制税优健康险需求释放的两大主因,而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大、自主性低是压制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的两大主因,此次通知从产品、被保险人两端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同时放宽对相关产品形态、定价、经营等的控制,直击供需两端痛点,长期来看,有利于健康险市场需求的修复。
风险提示:居民健康保险需求复苏不及预期;税优额度吸引力不及预期;税优健康险实际销量低于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