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马鞍山市花山区财哥超市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对一批次花菜标注“有机”字样,以“有机花菜”的品名对外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资料图)

2023年3月13日,我局收到一份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销售有机花菜,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超市内销售的“有机花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安民市场的蔬菜批发商处购入食用农产品花菜,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有机”字样,以“有机花菜”的品名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修改涉案花菜的标签,删除了“有机”字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以“有机花菜”的品名对外销售商品,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以“有机花菜”的品名对外销售商品,且之前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其情形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340】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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