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正我们就等啊等啊

等一年 我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还是没有消息

等了一年 两年 三年 继续等

我们能干什么啊 ”

小家庭,意外祸

2012年10月12日,江苏省张家港市,葛广荣的丈夫在下班回出租屋的路上遭遇车祸,当场昏迷。撞人的摩托车司机沈孝梁(化名)也受了伤。

当时还在农村老家的葛广荣,得知消息后连夜赶到了张家港。经过七天七夜的救治,葛广荣丈夫最终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葛广荣没读过多少书,一直在老家带孩子。当时,她的小儿子才10岁,还有两个双胞胎女儿,即将高考。丈夫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一场意外让本不富裕的家庭压力陡增。

据警方调查,肇事摩托车驾驶员沈孝梁是张家港本地人。沈孝梁称,事发地段当天光线不好,他骑摩托车沿着马路行驶,发现前面五六米远处有一个人影时,刹车避让已经来不及了。

交警认定,沈孝梁在非机动车道盲目行驶,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摩托车未年检违规上路,对葛广荣丈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沈孝梁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法院判令沈孝梁赔偿葛广荣一家59万多元。

对于突遭横祸的葛广荣一家,这笔赔偿款无疑可解燃眉之急。然而,这笔赔偿金却迟迟未能落实。

已判决,未执行

葛广荣回忆,事发后不久,沈家人找他们协商,表示愿意赔偿5万元。这和判决要求的59万元赔偿金相差巨大,葛广荣没有接受。可协商未成,沈家人也没有按照判决结果向葛广荣支付赔偿金。

葛广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葛广荣提供申请强制执行的各种材料后,法院未发现肇事司机沈孝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葛广荣等人没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2013年8月,法院将执行终结了。

葛广荣一家不仅没了经济来源,还没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情况之艰难可想而知。此后数十年,葛广荣只能通过接一些零活和借钱度日,直到两个女儿工作后家里的情况才渐渐好转。

可这飞来横祸造成的双重创伤,时间并不能轻易抚平。

听说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后,葛广荣和家人通过律师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封监督执行申请书。很快,他们得到了检察院的回应。

接到监督执行申请书,检察院立即对肇事者沈孝梁的财产情况开展调查工作。

沈孝梁早年在打工时手掌被机器碾轧,造成手部残疾。在那之后只能从事简单工作,收入不高。沈孝梁表示,出事后自己也很愧疚,想赔偿但赔不起。

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沈孝梁在农村的宅基地房不能变现,他名下的银行账户也没有任何存款,当时沈孝梁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假”离婚,“真”逃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终结”了,但只要有新的财产线索,执行仍然可以恢复。名下无房产,积蓄也不多,还身背巨额赔偿金,检察官认为,为了逃债,沈孝梁有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到妻儿名下。

顺着这条线索,检察官了解到,在法院“终结执行”后,2019年左右,沈孝梁家的老宅拆迁了。同年年底,沈孝梁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根据拆迁部门的资料,沈孝梁的老宅被拆迁后,政府补偿了两套房子,其中一套130多平米,在沈孝梁儿子名下,另外还有一套60多平米的小房子,登记在他前妻名下。除此之外,拆迁时他家所获的15万元补偿款,沈孝梁同样一分没留,全部给了儿子。

同时,沈孝梁与妻子虽然离婚,但两人仍一直生活在一起,这一点也在沈孝梁、沈孝梁前妻和他儿子的笔录中得到确认。

在新的财产线索下,检察官希望沈孝梁能积极履行法定赔偿义务。经过多轮协调,沈孝梁的态度仍然消极,还表示,两套房子已经给了妻儿,现在最多只能赔偿葛广荣一家15万元的拆迁款。

沈孝梁愿意赔偿的数额与59万元的赔偿义务相距太大,再加上之前的种种行为,检察官认为他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给了警方。2021年12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沈孝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沈孝梁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葛广荣一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沈孝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恶意减少责任财产、违反法律规定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被撤销。

2022年7月,法院将沈孝梁与前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撤销,两套房子和15万元的拆迁款恢复到了沈孝梁名下。随即葛广荣一家向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此时,沈孝梁如还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就可以对他名下的两套房子进行拍卖。

最终,沈孝梁同意将赔偿款提高到52万元,葛广荣一家也接受了这一赔偿数额,双方达成了协议。这笔迟到十年的赔偿款,终于完成了支付。

普法时间

Q1:

沈孝梁作为肇事者和被执行人,背负着59万多元的赔偿义务但没有履行。在拆迁获得了两套商品房之后,他将这两套房子给了自己的妻儿。从法律的角度,您怎么看他的行为?

A1:

他拆迁这两套房屋应该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这里应该有他自己的一部分的财产份额,也有他妻子一部分的财产份额。这个时候,他已经负担有损害赔偿的义务。然后把这个财产,无偿地转移给他离婚的妻儿,自己没有保留任何份额,导致他无法履行他的赔偿义务,在《民法典》里他符合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他可能构成了现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通谋虚伪”表示,可能没有真正的转移财产的意识,但是为了逃避债务,实施了虚假的赠与行为。这个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是无效的。同时他也可能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就是行为人和其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它也属于一个无效的行为。也就是说他转移财产给他的妻子和儿子的这种行为,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可能是无效的。不过这两条的规定,需要他和他的配偶或者他的成年的孩子之间要有一个意思表示,但这个意思表示是虚假的,甚至是合谋的。如果他的这个转移财产的意识是真实的,只是损害了债权人,也就是这里受害人的利益的,这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人撤销以后,他这个行为也归于无效。总而言之,他的行为实际上是损害到了受害人,也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合法的权利。

Q2:

沈孝梁之前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所以“执行终结”了。最后拆迁后,他有两套商品房,还有15万的拆迁补偿款,那这里就可以把它认定为新的财产线索了。如果葛广荣想重新申请执行的话,这个法律程序应该怎么去走?

A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时已经终结了本次执行的程序,但是如果执行申请人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随时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这就需要申请执行人重新提出执行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只有收到了这个申请,并且有相关财产线索,就会恢复相应的执行程序,这时就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随时发现都可以提起。

然而在本案里边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财产,实际上已经转移给他离婚的配偶,以及他的孩子。这属于新的财产线索,但这可能要通过一个再次的诉讼来确认前面的这个离婚行为引发的分割财产、转移财产行为无效,或者提起撤销的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撤销它,使这个财产恢复到被执行人的名义之下,执行机关才能够进行相应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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